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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旅宿罰則級距對照表(民宿・旅館業)

未領登記證經營民宿罰 10 萬~100 萬、經營旅館業罰 10 萬~200 萬。 但實際罰多少不是承辦人自由心證 ——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已經把級距寫成依客房數的階梯表。 這一頁把附表二(旅館業)與附表五(民宿)的級距完整搬出來,逐格核對過官方 PDF 原檔。

發展觀光條例: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(法規原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: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修正(法規原文
本站逐條核對日:2026-08-30 · 下次複查:2026-11 ·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: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

先講一件全網都寫錯的事:SERP 前段仍大量流傳「民宿罰 6 萬~30 萬」 「旅館罰 10 萬~50 萬」甚至「18 萬~90 萬」—— 那些是舊制。 現行金額與級距見下表,本頁每一個數字都對照過官方原文與裁罰標準附表 PDF。

一、母法: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,共 8 項

引用時務必寫到「項」。只寫「第 55 條」會失準 —— 因為旅館與民宿分屬不同項,罰鍰上限差一倍。

項次情形罰則
第 1 項觀光旅館業違反第22條、旅行業違反第27條,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3 萬~15 萬;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
第 2 項旅行業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;暫停營業未報請備查或停業屆滿未申報復業1 萬~5 萬
第 3 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,令限期改善或處 1 萬~5 萬
第 4 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、旅館業務、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10 萬~200 萬,並勒令歇業
第 5 項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10 萬~100 萬,並勒令歇業
第 6 項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5 萬~25 萬;民宿 3 萬~15 萬。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
第 7 項依前三項(第4、5、6項)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得按次處罰;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停止供水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,費用由違規經營者負擔
第 8 項違反前五項(第3~7項)規定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「應」公布其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

項次編號經兩道獨立驗證:條文內部「依前三項」「違反前五項」之交叉引用自洽, 且裁罰標準附表直接引用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/第五項、第七項」。

第 55 條第 8 項是各縣市公告違規名單的法源 —— 「違反前五項規定,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。」 注意要件有兩層:違反前五項 情節重大,不是「一定會被公布」。

二、未領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:依客房數的 12 級階梯

裁罰依據:本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、第 55 條第 5 項、第 7 項
處罰範圍:處 10 萬~100 萬罰鍰並勒令歇業;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,按次處罰

經營客房數裁罰基準
1~2 間10 萬
3~5 間18 萬
6 間26 萬
7 間34 萬
8 間42 萬
9 間50 萬
10 間58 萬
11 間66 萬
12 間74 萬
13 間82 萬
14 間90 萬
15 間100 萬

出處: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五項次一(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修正)。 規律是:3~5 間之後每多一間加 8 萬(18→26→34→42→50→58→66→74→82→90),到 15 間為 100 萬。

三、未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:7 級階梯

裁罰依據:本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、第 55 條第 4 項、第 7 項
處罰範圍:處 10 萬~200 萬罰鍰並勒令歇業

房間數裁罰基準(均併勒令歇業)
1~2 間10 萬
3~5 間30 萬
6~8 間50 萬
9~10 間80 萬
11~30 間120 萬
31~50 間160 萬
51 間以上200 萬

出處:裁罰標準附表二項次一。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,得按次並依當次查獲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,最高以 200 萬為限。

四、只在網路刊登、還沒查到住客,也可以罰

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、旅行業、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、民宿登記證,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限期移除;屆期不履行者,得按次處罰。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之 1(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)

這一條不以查獲住客為要件 —— 刊登行為本身就是獨立的可罰行為。 上架訂房平台、社群貼文、廣告物都在射程內。裁罰基準(附表二項次四十一/附表五項次三十一):

處新臺幣 10 萬元,並命限期移除。經受罰鍰處分仍繼續刊登,得按次加倍處罰,最高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限,並命限期移除。

所以「上架 Airbnb 就罰 150 萬」是誤傳:150 萬是上限,起點是 10 萬並命限期移除, 續刊才按次加倍。

五、合法民宿也會被罰:責任保險的完整升壓路徑

這是現役業者最常踩的一條。裁罰依據: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、第 57 條第 3 項;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

情形裁罰基準
房間數 5 間以下3 萬,並令限期辦妥投保
房間數 6~10 間6 萬,並令限期辦妥投保
房間數 11~15 間9 萬,並令限期辦妥投保
經處罰鍰並限期辦妥投保,屆期未辦妥再處 9 萬,並令限期辦妥投保
經處罰鍰二次並限期辦妥投保,屆期未辦妥廢止其民宿登記證

而民宿依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應投保的最低金額是:

項目最低保險金額
每一個人身體傷亡200 萬
每一事故身體傷亡1,000 萬
每一事故財產損失200 萬
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2,400 萬

⚠️ 旅館業是另一套數字(每一人 300 萬/每一事故 1,500 萬/財損 200 萬/ 每年總額 3,400 萬),兩者不可互抄。

六、常見的過時說法對照

網路上常見(過時或不精確)現行規定
民宿罰 6 萬~30 萬民宿 10 萬~100 萬(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5 項)
旅館罰 10 萬~50 萬 / 18 萬~90 萬旅館 10 萬~200 萬(同條第 4 項)
民宿最多 5 間、150 ㎡8 間以下且 240 ㎡ 以下(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);但書地區 15 間/400 ㎡;農舍供民宿使用者 300 ㎡ 為限
一定會被公布姓名要件是「違反前五項規定且情節重大」(第 55 條第 8 項)
上架 Airbnb 就罰 150 萬基準是先處 10 萬並命限期移除,續刊才按次加倍,150 萬是上限(第 55 條之 1)

七、讀這張表時要注意的四件事

  1. 「基準」不等於「一定罰這麼多」。機關仍須依行政罰法及個案情節裁量, 且級距會隨裁罰標準修正而變(現行為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修正)。
  2. 「按次處罰」不等於「每天罰」。要件是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、或屆期不移除刊登。
  3. 「勒令歇業」不等於「永久不得經營」。補正後仍可依法申請登記; 會導致一定期間不得再登記的是民宿管理辦法第 9 條的消極資格。
  4. 罰鍰是行政罰,不是刑罰。不會因此有前科,也不是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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